按国家《税务挂号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条规则,“已处理税务挂号的交税人未依照规则的期限申报交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期限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实行交税责任的,由检查人员制造非正常户确定书,存入交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挂号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运用。”
据此规则,一起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交税人将会被确定为非正常户:
(1)交税人已处理税务挂号;
(2)交税人未按法定期限申报交税;
(3)交税人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
(4)税务机关经实地检查发现交税人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实行交税责任。
针对上述第(4)项条件,为了使该项条件详细明确,一起约束和标准税务机关在确定非正常户处理方面的权限,国税总局于2011年3月2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挂号处理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1号)。据该布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则,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交税人,如有欠税且有能够强制执行的资产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则采取强制执行办法;交税人无能够强制执行的资产或虽有能够强制执行的资产但经采取强制执行办法仍无法使其实行交税责任的,方可确定为非正常户。
非正常户会形成以下的危害;
1、直接影响交税申报率,交税申报率是征管质量考核中的重要目标之一,而很多非正常户的存在直接导致其申报率的下降以及目标的完成率;
2、破坏市场经济的运行次序以及税收和公平竞争,主要是因为非正常户大多是进行零报税、零税负、低税负的手法经营,在交税人处理注销手续并躲避交税责任的时候就会呈现上述问题。
假如发现名下公司被列入非正常户该怎么办呢?不要严重,我们能够依照以下内容和步骤免除非正常户状况的。
1、及时供给状况说明和免除非常状况的理由;
2、按需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3、假如税务机关证件未被宣告失效的,交税人应当填写《免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同意后转入正常户处理;
4、税务挂号证件被宣告失效的,交税人除按规则处理有关手续往外,还需到原税务挂号机关缴回已被宣告失效的税务挂号证件,并由相关部分从头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