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税务挂号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条规则,“已处理税务挂号的交税人未依照规则的期限申报交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期限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查看,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实行交税责任的,由查看人员制作非正常户确定书,存入交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挂号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据此规则,一起契合以下四项条件的,交税人将会被确定为非正常户:
(1)交税人已处理税务挂号;
(2)交税人未按法定期限申报交税;
(3)交税人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
(4)税务机关经实地查看发现交税人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实行交税责任。
针对上述第(4)项条件,为了使该项条件具体清晰,一起约束和规范税务机关在确定非正常户处理方面的权限,国税总局于2011年3月2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挂号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据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则,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交税人,如有欠税且有能够强制执行的资产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则采取强制执行办法;交税人无能够强制执行的资产或虽有能够强制执行的资产但经采取强制执行办法仍无法使其实行交税责任的,方可确定为非正常户。
非正常户会形成以下的损害;
1、直接影响交税申报率,交税申报率是征管质量考核中的重要目标之一,而大量非正常户的存在直接导致其申报率的下降以及目标的完成率;
2、损坏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以及税收和公平竞争,主要是因为非正常户大多是进行零报税、零税负、低税负的手法经营,在交税人处理注销手续并躲避交税责任的时分就会呈现上述问题。
如果发现名下公司被列入非正常户该怎么办呢?不要紧张,我们能够依照以下内容和步骤免除非正常户状况的。
1、及时提供状况说明和免除非常状况的理由;
2、按需弥补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3、如果税务机关证件未被宣布失效的,交税人应当填写《免除非正常户请求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转入正常户处理;
4、税务挂号证件被宣布失效的,交税人除按规则处理有关手续往外,还需到原税务挂号机关缴回已被宣布失效的税务挂号证件,并由相关部门从头核发。